HawkInsight

  • 联系我们
  • App
  • 中文

ASIC 修订了可报告情况制度下被许可人的义务

美国金融服务执照持有者不必再报告某些违反误导性和欺骗性行为的规定。

ASIC 修订了可报告情况制度下被许可人的义务

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ASIC)制定了《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公司与信贷(修订)文书 2023/589》,修改了应报告情况制度,从 2023 年 10 月 20 日起,持牌人不必就某些应报告情况提交通知。

根据应报告情况制度,澳大利亚金融服务(AFS)持牌人和澳大利亚信贷持牌人必须自动向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提交有关某些应报告情况的通知,其中包括被视为 "重大 "违反 "核心义务 "的情况。

该文件修改了这一要求,将某些违反《公司法》第 1041H(1)款或 2001 年《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法》(ASIC 法)第 12DA(1)款中的误导性或欺骗性行为规定以及《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法》第 12DB(1)款中的虚假或误导性失实陈述规定的行为排除在外,使其不被视为严重违反核心义务,因而无需自动报告。

要符合免责条件,相关违规行为必须:

  • 只影响到一个人,或者,如果涉及到一个以上的人共同持有或拟共同持有的金融产品、信贷产 品、消费租赁、抵押或担保,则只影响到这些人;
  • 不会且不太可能导致任何人遭受任何经济损失或损害(无论该损失或损害是否已经、将要或可能得到补救);以及
  • 不导致且不太可能导致任何其他应报告的情况。

这类违规行为的一个例子是,工作人员在一次通话中错误地告知客户每天允许对外转账的金额,并在同一通电话中纠正了错误,而消费者并未遭受实际或预期的经济损失。

自 2023 年 10 月 20 日起,如果持牌人首次知道或轻率地认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出现了应报告的情况,而该情况的基本情况与之前向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报告的应报告情况的基本情况相同或基本相似,则持牌人最多可在 90 天内(原为 30 天)向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提交报告。

免责声明:本文观点来自原作者,不代表Hawk Insight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交流、学习,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删除。